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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兔102只 鄂尔多斯2男子被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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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3 10:17:56

东联社—启明新闻鄂尔多斯8月3日电(记者 柴忠岐)据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消息:近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0多名旗民族中学和薛家湾第六小学学生旁听了庭审。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 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驾驶摩托车驱赶、佩戴强光灯照射、使用爆炸物捕猎等方法非法捕猎野兔6只,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方法非法猎捕野兔102只,后二人将猎捕的部分野兔以每只70 元或75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共计非法获利5000余元。2019年10月16日,二被告人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查获。经相关机构依法辨认,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的野兔样本为“草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自愿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草兔损失6240元并承担专家意见咨询费用3000元,或在上述赔偿数额范围内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对该案择期进行宣判。

野生动物顾名思义就是在野外环境下生长繁殖的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种群的稳定性决定生态系统的平衡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如果继续无视生态平衡和法律红线,非法交易、偷捕、偷食野生动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