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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建收费停车场,相关权益是否归属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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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8 12:58:02
问君能有几多愁
恰似一个车位无处求!
小区新建停车场
对业主来说是件好事
可地面停车场占用了小区空间
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槐荫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
带大家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春雨公司在柳园小区东门至北门之间设立了停车场,并通过停车收费赚取收益。柳园小区业主认为该停车场占用了小区公共空间,影响居民生活,多次与春雨公司协商,让其拆除停车场相关设施,但春雨公司认为设立停车场程序合法,没有侵害业主权益,拒绝拆除。双方僵持不下,柳园业委会便将春雨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决春雨公司对占用的公共区域恢复原状,并返还非法占用期间经营停车场所得收益2万元。
春雨公司辩称,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并非柳园小区业主所使用的建筑区划内土地,柳园业委会所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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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春雨公司设立停车场所占区域是否为柳园小区全体业主享有使用权,该部分区域是在出让土地虚线内还是虚线外。
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济南市某路的宗地总面积32000平方米,市房地产开发中心合法受让土地30000平方米,柳园小区建于该国有土地上。后开发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使用权面积为29000平方米。另外,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审批通过了春雨公司(柳园小区商业综合体停车场)申报的收费标准。
诉讼过程中,柳园业委会申请法院委托测绘公司对案涉区域的四周面积进行调查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确认,以便确定权属,但法院未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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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中,柳园业委会主张春雨公司侵害了全体业主的用益物权,因请求权以实体权利存在为前提,但柳园业委会并未举证证明小区业主对停车场所占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提交的土地出让合同后附宗地界址图,无法判断停车场是否在出让土地内。经法院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函询,仍未能确定。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案涉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由柳园小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属于不动产物权确认的范畴,应当以登记为准。在未向法院提供土地使用登记证据的情况下,柳园业委会虽向法院申请测绘,但因法院无权仅依照测绘结果对此争议进行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柳园业委会的测绘申请不予准许。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予以裁决,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不予评判。
据此,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柳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柳园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使用权分离的法律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小区建停车场是否侵犯业主权益,首先要确定停车场所占土地是否在小区建筑区划内,只有在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才可能享有相关土地使用权。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柳园业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涉案停车场所在土地享有用益物权,最终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小区内建收费停车场,相关权益是否归属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