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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村主任被羁押730天后不被起诉,获国家赔偿近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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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7 13:43:50

山东滨州,供热管道施工经过几户村民家附近时,村民以损害其一方利益为由,阻止施工队施工。女村主任出面协调后,村民获得两次补偿款,可事后女村主任却被检察院以敲诈勒索为由批准逮捕,并被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为由判刑两年,但上诉后检察院却又撤回起诉。

女子王某是某村的村主任。检察院指控,其得知供热管施工经过其村里后,为了提高其在村里的声望,遂在微信群里怂恿、鼓动村民向施工队索要赔偿款。施工队不同意,并停止施工。

随后另一个施工队接手此工程,并向村民妥协赔偿18293元。可随后村民又以青苗未赔偿为由阻止施工,为了能够顺利施工,施工队又赔偿了9万元。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王某的孩子出生且哺乳期满后,却被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批准逮捕,随后还被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5年。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支付钱财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从始至终都没有拿到钱,公安机关也不能证明这一点。因此一审法院不认可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并更改为寻衅滋事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为达个人目的,实施损害他人财产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遂提出上诉。

王某上诉时与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观点,认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王某身为村主任有义务为村民调解纠纷,且其没有从中得到过任何利益,公安机关也未能证明这一点。因此其认为其只是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村民所获得的赔偿款都是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层层审批的,其认为并没有扰乱秩序。

王某的意思是说,如果村民所得的赔偿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主管部门就不会批下来,因此其认为这是村民的合法得利。

最后,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声望,才参与协调处理村民与施工队纠纷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证据。即在证据未能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随后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案子被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仍然未能找到证据证明王某构成犯罪,因此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最终不能认定王某构成犯罪。但此时王某已经被羁押7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