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启明 > 东方财经 > 正文

内蒙古公安厅公布打击经济犯罪十大案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20-05-15 18:03:18
近年来,内蒙古公安厅经侦总队按照厅党委的部署,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帮助民众认清犯罪危害,识别犯罪手段,从中汲取教训,自觉抵制经济犯罪,积极支持、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经过我们的梳理,现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鄂尔多斯市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
2019年 8月 6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了内蒙古X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2014年期间,江苏XX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李XX等人,为谋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暴利,利用我区大量产出羊毛、羊绒的特点,在我区成立内蒙古X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通过大量虚构收购羊毛、羊绒业务的方式,为该公司虚开发票抵扣公司进项税。接着向江苏XX上市企业开具大量销项发票,最终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同时,还向其他公司大量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暴利。截止案发,内蒙古X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价税合计达50亿余元。查明犯罪事实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陆续开展收网行动,已抓获犯罪团伙嫌疑人25名,捣毁窝点9处,扣押、冻结大量涉案违法所得财物,总计价值6900万余元。
包头市特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
2019年3月22日,包头市公安局侦破了包头市XX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经查,近年来,浙江籍人员李XX、林XX等人在包头市注册成立包头市XX建材有限公司、包头市XX商贸有限公司等55家空壳公司,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金额7亿元人民币。包头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查明案件事实后,开展统一抓捕行动,一举抓获以李XX、林XX、葛XX为首的虚开发票团伙8名,捣毁虚开发票窝点4处,收缴公章300余枚,扣押开票设备7台,税控盘50余个,假发票100本,作案用银行卡100余张。
赤峰市郭某某特大网络销售假烟案。
2018年3月,赤峰市公安经侦部门侦破一起郭某某特大网络销售假烟案。经查,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物流等方式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和走私香烟对外销售,赤峰市公安机关共抓获郭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各类卷烟90余万支,涉案总价值达150余万元。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赵某伪造货币案。
2017年11月13日,鄂托克旗公安局经侦部门破获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假币系从网名为“隔壁老王”的人处购入。鉴于犯罪嫌疑人通过QQ联系、微信付款方式交易假币,线索可能延伸至印制假币窝点,侦查人员对该案继续深挖扩线,最终锁定“隔壁老王”的真实身份为河北保定人赵某。2018年1月18日,侦查人员在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成功抓获,现场查获用于印制假币的电脑、彩喷机、假币模板等一批作案工具,收缴各类面值假币合计14310元及4400张最大可印制176万元假币的夹层金属条白板纸。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共伪造货币6859张,面值合计129850元;使用“隔壁老王”、“尾货处理”等QQ号向内蒙古巴彦淖尔、兴安盟、新疆乌鲁木齐、吉林省长春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洛阳市、四川省南充市、安徽滁州市等地多次出售其伪造的货币6367张,假币面值合计115540元,出售假币获利合计27922.99元。2019年4月17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27922.99元予以追缴。
二连浩特市“民生二六一”合同诈骗案。
2018年6月10日,二连市公安经侦部门侦破“民生二六一”合同诈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邓某、臧某某等人冒充“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工作人员,虚构国家重大秘密工程,以承揽“民生二六一工程”(即国家石油储备管廊施工项目)为名,向全国各地工程公司进行招标。伪造虚假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联合开工许可证”,骗取各地工程公司信任后,与有意向参与该项目的全国61家工程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同时,伪造中国建设招标网对参与公司进行中标公示,向工程公司出具加盖“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印章的“中标通知书”、“通知函”、“施工线路图”,诈骗61家工程公司上网费、入围费、关系费等达1000余万元。
此案的破获,公安机关共抓获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9年12月20日,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决臧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邓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刘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冀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呼和浩特市洪某等人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诈骗案。
2017年5月25日,呼和浩特市公安经侦部门成功破获全国首例通过微信支付实施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诈骗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平台,通过编程,用代码将本应与腾讯财付通直接对接的商户端,接入虚假特约商户端,在虚假特约商户账户中设立资金池,实现收付款功能。将本应返给商户的款项截留、挪用、非法占有或者进行二次结算。该案非法经营额总计1.05亿元,受害人114人,诈骗金额200余万元,共抓获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洪某犯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诈骗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70万元;钟某某犯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15万元;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呼伦贝尔市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6年8月5日,呼伦贝尔市公安经侦部门侦破一起徐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查,2013年12月,毛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以瑞士“SIC”为名成立理财、投资咨询等公司组织人员向国内各地销售“瑞丰分红基金”,收取会员开户费,采用人头返利,拉人计酬模式发展会员,传销参与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人数达31236人,其中11个省区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层30人,涉案资金12.18余亿元,共抓获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2018年1月,该案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乌海市吴某某等人系列车险诈骗案。
2016年11月28日, 乌海市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保时捷卡宴车在河北省唐山市韩城监狱附近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车主杨某某一直拒绝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勘查。后车主杨某某委托河北某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失认定报告,以此为据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乌海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事故车辆损失65万元。经查,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提供给公估公司定损所用的事故车辆照片与交警在现场拍摄的事故车辆方位和受损部位及程度的情况严重不符,同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该保时捷卡宴车曾于2015年在唐山市南湖路附近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同样采用不让保险公司人员勘查的方式成功向保险公司索赔50余万元。经过侦查员对两次事故索赔材料进行排查核对,车主杨某某确有重大骗保犯罪嫌疑。查明犯罪事实后,2017年9月,专案组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吴某
某抓获。2018年6月5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杨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案。
2012年至2015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经营乌兰察布市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以公司扩大规模资金紧缺为由,通过亲戚朋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许以高额利息、承诺随时归还受害人资金为诱饵,采取为受害人亲笔书写借条的方式,相继向30余人集资2400余万元。2015年8月刘某某在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逃匿,去向不明。2015年9月24日察右前旗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同日将刘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3月28日,办案人员在包头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2017年5月3日,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2018年8月2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万元,责令退赔3043.68万余元。
兴安盟科右中旗张某某非法经营案。
2019年7月,兴安盟科右中旗公安局经侦部门工作中发现,科右中旗张某某利用POS机为客户套现涉嫌非法经营,2019年9月13日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科右中旗尚品卫浴超市”“科右中旗尚品生活电器商行”“绿叶爱生活日用品超市”为名,注册了多个POS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为贷记卡的持卡人提供套现和代还服务,从中收取套现和代还贷记卡手续费,非法经营数额达70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50余万元。2019年9月1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同日刑事拘留,缴获POS机6台,银行卡80余张,电脑、账册等物品。目前案件已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