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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办理征地遗留补偿被指有失公平公正

文章来源:法治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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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30 09:01:09
近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王凤山反映,2013年末,哈尔滨市种苗科研示范基地项目征收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集体土地,全村统一执行既定征地补偿政策与补偿标准。2014年1月24日,市级征地部门已将本村全部征地补偿款项全额拨付至永和村村委会账户,补偿资金足额到位、长期留存村内,不存在资金短缺、无法发放的客观问题,然而王凤山的征地补偿却与同村村民在同等条件下未能同等对待。

据王凤山称,此次征地当年共涉及本村四户农户,分别为李金廷、赵国利、王凤山、王凤义。因初期对征地相关事宜存在争议,四户村民全部同步搁置征地签约及补偿手续,多年未予以处理,该集体搁置事实,已由永和村村委会2023年11月28日出具书面材料盖章确认,案情真实有据可查。我家本次被征抵款面积合计20000平方米,其中包括:一、自家口粮田、责任田;二、9.5亩承包的村集体土地,有有效承包合同为证。时隔多年后,村委会、镇政府陆续对当年搁置征地的农户进行收尾处理,但未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案情完全一致的村民采取双重处理标准,造成同村不同待遇、同案不同结果的不公局面。

王凤山称,同村村民赵国利当年同样因征地争议未签字、未交地搁置征地事宜十余年。后因其配合政府完善征地手续后,村委会、镇政府按照统一判例标准处理:全额发放全部土地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暂时搁置、不予先行赔付,该处理方案已实际落地、款项已足额发放到位。现王凤山自愿完全参照赵国利处理模式,主动配合完善所有征地收尾手续,认可地上附着物暂缓处理的处置方式,仅主张合法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搁置静候以后处理。王凤山与赵国利无任何案情差异,按照行政公平、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则,理应享受完全一致的补偿结果。永和村委会应当无任何理由拖延、拒绝、区别对待其合法诉求。


太平镇政府信访工作建议

王凤山称其单独出资、单独签约承包的9.5亩村集体土地(该地块不属于家庭口粮田、责任田分地,为本人单独承包村集体机动地)。并持有与永和村村委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书,承包关系合法合规,承包期内本人依法享有该地块的经营、收益、征收补偿全部权益。同村村民李兵与王凤山情形完全一致,同样是个人单独承包村集体土地、非家庭口粮地、同属村集体对外发包土地。在本次征地处理过程中,永和村委会已将李兵承包集体土地的全部征地补偿款足额发放,无截留、无克扣、无集体分成。但永和村委会针对王凤山单独承包的9.5亩集体土地,刻意区别对待,单方面以“当年承包合同未约定征地补偿分配条款”为由,企图截留、瓜分本人征地补偿款项。



李兵承包合同

自2014年征地施工以来,施工方未经王凤山许可,在其承包土地范围内大面积施工、碾压、开挖,彻底损毁地块内苗木、农作物及土地耕作层,导致其全部土地十余年彻底丧失耕种、经营、流转条件,家庭永久失去农业收入来源。

王凤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因多年土地维权、常年积郁成疾,已于2023年病逝,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生活雪上加霜。王凤山常年为征地补偿事宜奔走维权,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无稳定收入,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十余年间,其多次向永和村委会、太平镇政府递交书面诉求,仅收到镇政府简单工作建议,无任何实质性解决措施,补偿问题拖延十余年悬而未决。在同村同类村民纠纷均已妥善解决、有明确判例参照的前提下,唯独其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行政处理应当遵循同案同判、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情节、背景完全一致的信访纠纷,不得适用双重标准、区别对待。

对此事件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