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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购房时被欺诈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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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6 14:45:48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人与淳安万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因股东陆某明有上层关系的靠山,涉嫌违反行政法规,存在众多欺诈问题。”近日,浙江省淳安县王阜乡某村王某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该公司在售房时虚假宣传,把低价写字楼骗卖成高价商住两用公寓,误导本人高价买入。偷税漏税;自造假的销售第三方上海郁莹实业公司(无代理房屋资质,无当事人)。利用假的第三方,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情况下,欺骗迫使交房,房产证都逾期达到退房条件,故意违背购房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

      
 
    在法庭庭审中举证不实,有违司法公正。庭审时称,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条件下已明确告知买受人还要房的假证,并在维权期间霸占公用厕所(属于合同规划中的公摊面积)等违法行为,未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监督和行政查处。平民告不了,起诉致使一审(2019)浙0127民初2890号,和二审(2020)浙01民终5740号,再审(2021)浙民申2257号,存在一审隐瞒新证据,未质证本人视频证据,虚构事实等,以及未支持购房合同中的该有的违约金,和本人购房款中实际按揭利息及首付款该有的利息,把本人的5993元判给了违规企业,造成合同守约人直接损失30万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的事实。

       
  
    而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本人在2021年9月7日和9月17日向教育督导七组收后移交办案的,属于本人提交的同一材料,分3份涉嫌职务违法(工商、住建、法院三个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办案:(1)三个月内无任何程序告知义务;(2)曾推诿无人办理;(3)曾由被反映人查案,信访混乱,虚构有回复等。并与2022年1月18日还违反三方约定,本人的补偿协议内容原件被住建局,和有关的办案人员扣留了一周,后存在涉嫌伪造证据改为信访事项息访协议。

       
     
    上面合格证显示2018年10月25日已取得竣工验收,达到交房条件,于2018年10月26日给予看假的峻工验收备案,欺骗交房的事实。此新证据,此图在一审中前面我没提交,印象中第二次庭审时万城公司为了证明2019年3月份才取得竣工验收的时,法官给我看了此原图证据,刚好本人想补交就没有重交证据。后面入档时,法官涉嫌存在隐瞒事实的证据支持了,开发商说的在未俊工验收条件下,已明确告知,买受人还要房的假证词,判决书中称被告无隐瞒事实属于违约,敢问在法庭上做假证,还没有隐瞒事实吗?没有欺诈吗?

       
 
    因本人为此已生病一年还在治疗中,在投诉无门非常失望时,确定保留了信访事项能上访基础上,以“和”处理方式,给予了万城公司能付出该有的良知机会,同时能作为本人安全,只有10万元的补偿金。当时法院领导朱某某,在协议中强调由本人手写部分现在没有了,至于10万元已是万城公司在心里是最大的所谓人道补偿,本人确认协议在能维权基础上,才有制约,才有人身安全保障,才同意签订的信访补偿协议。协议结果却被违反当日盖章按印后一人一份留档的规定,被扣留一周,伪造成信访事项息访协议。如此不顾合同守约人的实际损失,有此行为,于情于理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为依归,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效的核心评判标准。恳请上级领导深入实地,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还百姓一个公道。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