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社会万象 > 正文

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言论!三河一网民被依法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23-08-02 08:57:04

正所谓“人言可畏”,造谣传谣,扰乱的是人心,影响的是社会正常秩序。制造和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视频等不实内容,将会承担法律后果。

2023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三河市公安局鼎盛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高某在其短视频社交平台发视频称“某大型企业要搬迁它址,原址和周边村落要扒了盖楼”。随后,鼎盛东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核实,此视频信息系谣言,民警依法将高某传唤至鼎盛东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询问,高某如实供述了其为获取流量,在短视频社交平台发布 不实言论,并被多人点赞、收藏、评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事实。目前,违法人员高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来源 平安三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