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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出鞘!无锡警方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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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3 22:14:20

东联社—启明新闻4月23日无锡电(记者 马骥)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逐步加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无锡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一直把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据无锡警方介绍,2018年9月底,江阴市公安局利港派出所接到辖区内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被盗两根模芯,价值约9000元。经查,嫌疑人系该公司员工周某,江阴市公安局以盗窃案立案侦查。在调查该盗窃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周某与江苏某氯碱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之间有资金往来

无锡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第一时间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循线追查,2019年3月,警方以江苏某氯碱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立案。

经查,江苏某氯碱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为拓展业务,增加盈利,意图窃取受害单位的技术秘密,于2016年通过姚某介绍后,结识了受害单位掌握该项技术的员工周某,三人事先商量,由王某出资4.8万元购买周某知晓的技术秘密,期间,周某通过出卖技术秘密共计获利12万元

经鉴定,周某提供的各项工艺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为该受害公司的秘密工艺,且经鉴定江苏某氯碱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的工艺与受害单位的工艺具有同一性,并利用该项技术牟利,造成受害公司112万余元的损失。2019年10月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