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鄂尔多斯市某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响沙湾一日游团队,由旅行社委派导游闫某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明确约定行程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游客基础费用含车费、保险、响沙湾门票、索道、导游服务费。游客也未主动提出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求。行程途中,导游向游客推销仙沙岛套票、滑沙、大脚怪三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未取得游客协商一致,且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游客未签订另行付费旅游补充协议。
鄂尔多斯市某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2026年7月8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鄂尔多斯市某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76元,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某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组织了俏江南双飞6日旅游行程,本次行程的《境内旅游合同》内附行程单中将购物店“苏州苏和盛珍珠博物馆有限公司”宣传为“苏和盛珍珠博物馆”,经核查,该企业仅可开展珍珠产品展销、美妆、工艺品产销、保健食品售卖等经营活动,不具备法定博物馆登记资质与展览职能。
当事人将包含商品销售的营利性经营场所包装为“博物馆”,虚构其性质与功能,该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足以导致旅游者对场所真实属性产生错误认知,进而影响其消费选择。
某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2026年6月30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某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96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
案例三: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6年6月12日,内蒙古某方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旅行团进入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达拉特旗璞玉轩购物店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2026年6月24日,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对内蒙古北方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2元,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内蒙古北方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内蒙古某壳旅行社有限公司,无出境旅游业务资质,使用微信小程序发布粤港澳、新加坡等出境研学游信息并招徕游客,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内蒙古某壳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2026年7月22日,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改正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内蒙古某壳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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