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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星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被罚

文章来源:凤凰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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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19 20:24:14

8月27日,青岛海关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关缉违字〔2026〕45号),烟台东星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列入管制的稀土永磁体,被烟台海关处以63万元罚款。

根据海关公开的处罚文书,违规行为发生于2025年4月。2025年4月4日18时,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5年第18号公告,对钐、钆、铽、镝、镥、钪、钇七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而就在公告发布当晚18时后,至4月15日期间,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累计申报出口13票稀土永磁体。经海关核查,上述货物均含有金属镝、铽成分,属于上述公告所规定的管制物项范围,依法应在出口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然而,该公司在申报出口时并未取得并向海关提交该许可证。

从时间线上看,出口管制公告于4月4日18时发布并即刻生效,而该公司在当晚即启动相关货物的申报出口,这种时间上的高度重合,很难用“不知情”来解释。

从货物实际流向来看,13票货物境遇不同。2025年4月4日至4月7日申报出口的6票货物虽已实际离境,但该公司在发现问题后主动联系国外客户,将货物全部退运进境,对应违法经营额为1172.35万元,海关据此未予行政处罚。

另有5票货物于4月4日、4月5日申报出口并已实际送达境外客户,因已在当地投入生产使用而无法退运,涉及违法经营额313.02万元。此外,4月15日申报的2票货物在出口环节被黄岛海关查扣,未能完成出口,对应经营额为106.89万元。

上述货物共计流向德国、巴西、泰国、墨西哥、柬埔寨、波兰、芬兰、匈牙利等8个国家,最终用途涵盖汽车电机、船舶电机、空调压缩机、手机摄像头及游戏机风扇等民用领域。

海关最终针对上述5票已实际出口且无法退运的货物,以及2票申报后未实际出口的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等规定,作出罚款6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就未出口的两票货物补办相关海关手续。

此次受到处罚的烟台东星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磁性材料行业颇具知名度。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注册地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注册资本超1亿元,前身为烟台首钢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曾承担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并于2008年与日本安川电机株式会社合资成为中日合资企业,主营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产品广泛应用于风力发电、空调压缩机、汽车EPS电机等领域。

在股权结构方面,该公司由烟台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约39.9%)、日本安川电机(持股20%)、烟台首磁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股东共同持有,其中包头稀土研究院(中国北方稀土集团旗下)亦持股约5.27%。2021年8月,该公司完成名称变更,由“烟台首钢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为现名,此次更名与2018年首钢集团转让所持全部35%股权有关。

从经营业绩来看,该公司近年来经历了快速增长。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亿元,同比增长52%;自2022年加入烟台市企业“倍增计划”后,在政策扶持下企业加大了人才培养、产品和技术装备等研发投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48亿元,同比增长70%,产量增长20%;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预计50亿元。公司还在推进总投资30亿元的新项目,2025年全面投产后年产能将达2万吨。

如今,烟台东星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能规模持续扩张,海外市场不断拓展,此次63万元罚款虽金额不大,但鉴于其产品涉及国家战略性中重稀土资源,且出口目的地涵盖多个国家,该事件对企业乃至行业都敲响了合规警钟。

(凤凰网山东青岛海关官网、烟台东星官网、天眼查、大众日报等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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