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四、五、九队110余名村民的联名信件,反映他们的承包粮田被有关人员侵占。现将该信件全文刊载如下,所述事实的真实性由反映人承担相应责任,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是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四、五、九队。北界村四、五、九队全体村民的承包粮田被有关人员强霸,要求上级部门为民作主。因为北界村书记雷春华对赵新南合伙办新生浮选厂。村书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挪用农民的农田租金31.7556万元。北界信用社主任徐伯金,以权谋私,拍卖浮选厂资产,强迫浮选厂地块出租,办木材加工厂,每年土地出租3万元私利,一共五年15万元,有依据证明的,2000年至2005年。北界信用社罗伟青向法院诉讼,罗伟青假造土地使用权,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雷春华对副镇长雷贤根自想项目建设客运站,原浮选厂地块。
北界副镇长雷贤根,甲方代表,新生浮选厂地块上,厂房两幢,面积约为500平方米,起重铁架需要拆除。这有协议约定,浮选厂的土地上及资产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北界镇镇长巫洪训,甲方,违规规定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是农民的承包田,强建违法行为。承包田必须要得到农民同意,没有经过农民同意,谁都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一、村书记以村委会名义把村民的承包田,借给浮选厂使用,于1995年9月26日,关于大溪滩农田一片。被北界村书记雷春华和赵新南合伙办新生浮选厂,雷春华把北界村四、五、九队集体到户的承包田借给赵新南使用,为期五年,头两年农民的承包田租用费,在1996年9月30日前付清21.3629万元,后三年在每年9月30日前付清3.4642元,三年计人民币10.3927万元。五年农田租用费一共人民币31.7556万元,所以村书记合伙办厂,挪用农民的农田租金,雷春华私用了不付给农民。乙方土地租用费务必在2000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到期不付,土地、厂房及一切财产归甲方所有。
二、说明事实,抵押借款合同
于1998年11月5日,借款单位:新生浮选厂(赵新南),抵押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方(抵押人)自愿以本单位(个人)的财产抵押给贷款方。抵押物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货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11月5日至1999年10月20日止。分期还款归还货款人民币20万元。《货款双方有合同规定》下有变化,北界村书记和信用社主任徐柏金以权谋私,把浮选厂的抵押财产33万元当场拍卖。私分33万元的违法行为。所以假造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违纪行为,承包田必须要得到农民同意,没有得到农民同意,谁都不能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三、北界信用社主任罗伟青,伪造土地依据向法院判决于2000年5月31日,罗伟青向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公,伪造土地使用权的判决书行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界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罗伟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生浮选厂,赵新南未到法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界信用社诉称,被告新生浮选厂的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伪造抵押》,于1998年11月5日明明白白(个人)的财产抵押贷款方。所以有依据,因为土地是租用的,《土地抵押是无效的》承包证也在农民手中,对伪造非法行为的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于2007年5月21日,北界村四、五、九队全体村民的承包田被北界村书记雷春华和北界镇副镇长雷贤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强霸村民口粮田。建设客运站、指挥部,总指挥雷贤根、副组长雷春华《强建北界原浮选厂地块上建筑客运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北界客运站指挥部雷贤根甲方,毕光亮乙方,拆除原新生浮选厂两幢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也有一幢鼓邦房,赵老板办公室四间,起重铁架需要拆除,拆除采用投标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乙方一次性按标价付给甲方雷贤根人民币3000元,支付期间为2007年11月28日价值上百万元。雷贤根为手拆除新生浮选厂资产上百万元,《这是北界村四、五、九队的资产,因为承包五年来租用未付清,土地及一切财产归四、五、九队所有》。要求上级有关领导为民作主。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北界镇长巫洪训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协议,巫洪训甲,北界村委会乙方,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原新生浮选厂土地建设客运站,用地建设面积2040平方米,《于2008年6月16日北界车站小区原浮选厂地块拍卖》,北界镇巫洪训,镇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性质不变,承包田不得买卖。
六、北界镇雷贤根副镇长假造补贴协议霸占农民粮田。
于2007年5月24日下午,在村书记雷春华家里,雷贤根滥用职权,利用强调方式立项原浮选厂地块建设,北界镇中心客运站建设指挥部。签订补贴协议,甲方雷贤根,建设指挥部,乙方雷春华,以下两位人员以权谋私,依照没有审批的依据,《无说立项批准》以在1995年9月4日无效的征地协议,村民不同意20元一个平方米,赵新南自写的,股份企业建设用地呈报表。于1995年9月18日,在北界大溪滩浮选厂《编号:浙土字95-1473号,丽地土管征字95第077号,遂土字95751号》建设北界客运站等建设。两位以北界信用社,自说土地使用权抵押。甲方补贴乙方每平方的人民20元,甲方基建施工等工作。
七、以上的条款多是伪造的行为,补贴协议无效。
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都是无效的。农田是租用办厂的,土地租用期限未到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八、信访件转到遂昌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
在2025年8月11日,丽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转送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其依法分类处理,特此告知。于2025年9月3日,北界村四、五、九队,三位队长到遂昌县资源规划局。信访办公室人员邱建、程大新,行政不作为、踢皮球,宗宗不管。这二位工作人员坐办公室就是把农民办事的,不办事的人叫他两人回家种田去,再纠两个人把农民办事的工作人员来办事。
我们农民的粮田被北界村书记以租代征的非法行为。以权谋私。于2009年5月18日,假造判决书的有关执行情况说明。1997年1月13日民事判决书:1996年遂经字210号被告浮选厂返还原告北界村委会本金14.4344万元已执行,民发放到各户。(到1996年9月30日前应该支付21.3629万元,根本没付清。有双方协议约定到期租用费未付清,土地及一切财产归四、五、九队所有。)
综上所述,农民的承包田被假造依据侵占,用非法改变土地建筑的用途,强霸农民的土地,可至今也未得到解决,农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将此事依法为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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