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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三金粮油就500万执行案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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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28 11:10:24
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粮油")就颍上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6)皖1226执恢324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总额5000805元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按300万元真实借款本金重新核算债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珍表示,未能按期还款系中国银行颍上县支行工作人员伪造企业公章资料、阻滞贷款发放的刑事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公司本身无任何违约过错。

300万"过桥资金"引发的执行争议

根据三金粮油提交的申请书,2017年9月13日,该公司为结清中国银行颍上支行原有贷款,经颍上县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向申请执行人颍上县颍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该笔资金明确为园区企业扶持过桥资金,约定使用期限仅15天。

申请书载明,根据园区官方审批文件及相关领导批示,中国银行颍上支行已同意向三金粮油发放500万元新贷款,各方一致约定以该笔新贷款足额归还300万元过桥资金,"还款来源清晰、合法、可控"。三金粮油收到资金后,已按约全额结清中国银行旧贷款。

然而,该公司称,中国银行颍上县支行工作人员杨某珂在时任副行长海某峰指使下,私自伪造公司公章及企业相关资料,恶意篡改银行贷款审批数据,违规阻滞贷款流程,导致约定的500万元新贷款无法发放。"原定唯一还款来源彻底灭失",三金粮油因此未能按期归还过桥资金。

刑事判决遗漏"主犯"?公司称程序违法

三金粮油方面强调:公司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在杨某珂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未被通知参与诉讼。

资料显示,杨某珂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三金粮油在申请书中指出,杨某在公安机关审讯及庭审过程中,已如实供述其全部作案行为均系行长海某峰指使,作案核心目的即为恶意阻挠该公司获取500万元贷款。该公司认为,海某峰作为核心主犯至今未被立案追责,"司法机关未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存在明显追责遗漏"。

更令三金粮油不满的是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该公司在申请书中表示,审理法院"刻意隐瞒本案受害主体为三金粮油及涉案犯罪核心动机",未依法通知其作为受害人参与庭审,非法剥夺了公司举证、质证、当庭陈述的法定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参与庭审、提交证据、质证辩论、发表意见的法定权利。三金粮油据此认为,基于该程序违法裁判衍生的民事执行行为"缺乏合法基础"。

5000805元执行标的遭质疑

本次执行异议的核心争议之一,是执行标的金额的合理性。

三金粮油指出,双方真实借款本金仅为300万元,该事实有园区审批文件、借款沟通记录、资金流转凭证等予以佐证。但执行程序中核算出的执行标的为5000805元,"远超真实借款本金,无合法计算依据,属于错误执行标的"。

该公司在申请书中提出四项具体请求:

1. 中止执行:请求依法中止(2026)皖1226执恢324号案件对其金额为5000805元的全部强制执行行为;

2. 重核债务:撤销错误执行标的数额,判令按双方真实借款本金300万元重新核算全部债务本息;

3. 暂缓执行:待关联刑事案件彻底审理终结、全部涉案人员追责完毕后,再恢复本案民事执行程序;

4. 纠正程序:纠正关联刑事案件审理中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年心血毁于一旦

"我们严格遵守了各方约定,按时结清银行旧贷,无任何违约、过错、恶意逃债行为。"金荣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企业因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导致贷款被拒,被迫借高利贷维持经营,最终资金链断裂、企业停产,"多年心血毁于一旦"。

三金粮油在申请书中强调,若在此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程序违法的前提下,判令无过错的公司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并强制执行高额款项,"既违背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与后续走向

三金粮油在申请书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主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于关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案件事实不清、审理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关联民事执行案件应当审慎处理,依法中止执行。

据介绍,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目的在于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颍上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该份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将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关联刑事案件是否启动再审、海某峰是否将被追加为犯罪嫌疑人,仍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

我们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本文基于三金粮油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公开材料撰写,所述事实与主张均为该公司单方面陈述,最终以司法机关依法查明的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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