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启明 > 东方法治 > 正文

三人获刑!兖州法院审结首例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23-08-22 18:37:39

近日,兖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案,分别依法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及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系兖州区首例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邀请吴某某一同前往缅甸免费旅游,后吴某某邀请石某某一同前往。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吴某某、石某某订购从济南遥墙机场前往昆明机场及西双版纳机场的机票,后前往济南遥墙机场共同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机场后,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石某某又共同乘坐飞机前往西双版纳机场,再乘坐大巴车到达云南边境,后通过乘坐摩托车、皮筏艇、越野车等方式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国,在缅甸国小勐拉游玩。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共同从缅甸国小勐拉按原路偷越国境返回国内。9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从缅甸国小勐拉按原路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石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自己未取得出入我国国境的证件,仍然结伙非法出入我国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石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从起意、策划、组织、实施等方面分析,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共同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典型意义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关系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及社会秩序稳定,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自觉维护我国领土安全,走合法通道,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偷越国(边)境行为是对我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请自觉抵制非法越境犯罪,共同守护社会和边境的和谐稳定。下一步,兖州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高质量审判为维护社会安定筑牢法治防线。

 

撰稿人: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