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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集体资金经营饭店、购买车辆!淄博一村干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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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5 16:50:13

 

2021年4月21日上午,沂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沂源县南鲁山镇朱阿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吉柱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陈吉柱以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对陈吉柱职务侵占所得财物予以返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吉柱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吉柱自2004年11月至2020年9月案发担任南鲁山镇朱阿村党支部书记、朱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阿村委)主任职务。被告人陈吉柱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重复列支、虚增工程款等手段,侵占朱阿村委集体资金42.1288万元,用于个人饭店经营、购买车辆、保险费用等支出。

 

2015年底至2019年底,被告人陈吉柱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10万元。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吉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吉柱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沂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