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启明 > 东方法治 > 正文

鄂尔多斯孙老虎、孙树林等人涉黑犯罪案件二审宣判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20-03-25 17:56:07

东联社—启明新闻3月25日鄂尔多斯电(首席记者 柴忠岐)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孙老虎、孙树林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依法进行宣判。

2019年11月4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孙老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刑罚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树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刑罚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赵六、陈兴华、孙忠强、王瑞强、侯二虎、杨东、梁东、郭志锋、张健伟、侯建峰、胡永豹、徐帅帅、周建纲、杨俊、刘鑫、高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者处以适当罚金刑。继续追缴、没收被告人孙老虎、孙树林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没收用于犯罪的工具;继续追缴、没收被告人孙老虎、孙树林、赵六、陈兴华、孙忠强、王瑞强的其他个人财产,依法上缴国库;查扣在案的被告人孙老虎的财产,依法处置后向集资参与人返还;继续追缴被告人孙老虎的违法所得,依法向集资参与人返还。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老虎、孙树林、赵六、陈兴华、孙忠强、王瑞强、侯二虎、杨东、梁东、郭志锋、张健伟、侯建峰、胡永豹、周建纲、杨俊、刘鑫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以上诉人孙老虎、孙树林为组织、领导者的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特征。上诉人孙老虎以富新公司为依托,在该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组织成员均听命于孙老虎,其安排组织成员参加多起违法犯罪事实,系组织成员承认、社会公众亦认可的事实上的组织、领导者。孙树林得知其父亲索债不力,将王瑞强、孙忠强等人派到其父身边帮助索债。同时,王瑞强等人亦听命于孙树林,为孙树林进行索债,孙老虎、孙树林二人的债权并没有明确的区分,追索回的财产亦无明显的区分。另外,该组织结构稳定,对组织成员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住宿,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二是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案证据证明,上诉人孙老虎、孙树林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索取债务,并将违法犯罪所得用于该组织的运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虽然前期的部分资产属于合法所得,但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的表现形式。孙老虎、孙树林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对其外出费用、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向组织成员出售抵顶的资产,以此拉拢组织成员。三是行为特征。该组织采取跟随、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索债,累计实施40起犯罪,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四是危害特征。该组织采用软暴力方式滋扰他人,对多名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生活、生产、公司、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对相关区域内生活的不特定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在当地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具备危害性特征。综上,以上诉人孙老虎、孙树林为首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孙老虎、孙树林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赵六、陈兴华、孙忠强、王瑞强、侯二虎、杨东、梁东、郭志锋、张健伟、侯建峰、胡永豹、徐帅帅、周建纲、杨俊、刘鑫、高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经本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